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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掠影|东京都立大学星周一郎教授做客海洋之神8590vip萃英法律大讲堂第五十一讲

【来源:海洋之神8590vip | 发布日期:2023-11-30 】【选择字号:

应海洋之神8590vip邀请,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星周一郎教授于11月28日晚在齐云楼1723报告厅为学院师生线上作题为《日本“亲告罪”与中国“亲告罪”》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海洋之神8590vip陈海平副教授主持,东京都立大学刑事法博士生杨佳伟担任翻译。

讲座伊始,星周一郎教授分别介绍了中国与日本的亲告罪,认为两者形似神不似。中国的亲告罪需要被害人或是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状,被害人必须自己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原则上不会介入,包含了侮辱罪、诽谤罪等与个人合法利益密切相关的、相对较轻的犯罪。 相较之下,日本的亲告罪范围要广得多,还包含未成年拐取罪、器物损坏罪等。更为重要的是,日本亲告罪并不是自诉犯罪,“告诉”是让检察官的起诉变得有效的诉讼条件,如缺少有效的告诉而起诉,该案件会被驳回。在日本亲告罪中,被害人不必自己收集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侦查机关会对案件进行侦查。

 

 

星周一郎教授又对“中日亲告罪”的历史、现状进行了比较法考察。“治罪法”虽历经两次大修,告诉作为诉讼条件的内容并没有进行修改。在中国,最初规定的亲告罪并不像现在一样有绝对的自诉性,而是在1979年中国制定最初的刑事诉讼法时,才规定“告诉”是通过自诉的方式寻求裁判。

 

 

随后,星周一郎教授分析了中日亲告罪变与不变的原因。他认为,因为中国的刑法理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搭建了“二元处罚体系”,且由于人口众多、缺乏足够的司法资源,设立自诉案件的制度有利于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而日本人口较少、犯罪率稳定,受到美国法的影响,警方和其他权力机关完全有能力开展包括轻微案件在内的犯罪侦查,所以没有创设自诉制度。

最后,同学们就比较法研究的展开、亲告罪中特殊关系的界定进行提问,星周一郎教授有的放矢地进行回答,加深了同学们对于亲告罪的了解以及对比较法学的兴趣星周一郎教授殷切希望同学们能够在讲座中有所收获并鼓励大家多就比较法学的研究进行探讨